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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知道的6大实验室管理问题!

发布日期:2021-07-02 浏览次数:580

01

RB/T214-2017及CNAS-CL01:2018发布后,内审员是否都要重新培训取证?


答:内审员应具备资格和能力,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验检测业务、RB/T 214-2017及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CNAS - CL01:2018及相应领域应用说明、自身管理体系要求,并接受过审核过程、审核方法和审核技巧方面的培训。RB/T 214-2017及CNAS-CL01:2018发布后,内审员都要重新培训,是否需要重新取证就不一定了。可以继续参加外部机构组织的培训、获得新的证书,也可以由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自己培训(经过外部培训合格人员当老师或自学成才人员当老师),做好培训记录,经过考核证明具备能力也是可以的。

02

合同修改必须在工作开始前进行吗?


答:偏离合同可能在现场试验开始前在合同评审中已约定,也可能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改变条件,此时应该和客户沟通。合同修改往往在工作开始后。所以合同签订后, 开展工作前后都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

     CNAS- CL01:2018
      7.1.5 与合同的任何偏离应通知客户。
      7.1.6 如果工作开始后修改合同,应重新进行合同评审,并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影响的人员。


03

如果检测机构人比较少,机构经理是否可以兼职技术负责人?如果可以,授权书签字可以自己批准吗?


答:检测机构经理可以兼职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技术管理,即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过程(数据和结果形成过程)全面负责,包括策划、实施、检查、处置(PDCA)的全过程控制。从合同评审识别客户需求开始,到发出报告或证书,对检验检测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都应发挥其全面负责的作用,保证出具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对技术负责人做能力确认后,方可对其进行授权。如果检测机构有上级部门就由上级部门授权,如果有董事会就由董事会授权。
    
 RB/T 214- -2017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04

实验室抽样时,时间对抽样结果不敏感,不影响抽样结果,且抽样涉及仪器设备,则能否在手册或程序中做出规定,抽样记录中只记录日期、不写时间吗?


答:CNAS- CL01:2018 7.3.3指出,相关时应记录抽样日期和时间。在前述情况下,完全可以只写抽样日期,不用写抽样具体时间。
      CNAS CL01 :2018
      7.3.3实验室应将抽样数据作为检测或校准工作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相关时,这些记录应包括以下信息:
      b)抽样日期和时间。


05

国外检测方法标准可以申请资质认定吗?是否需要权威部门翻译?


答:国外标准可以申请资质认定,但需要翻译成中文,译文应确保准确。目前没有需要由权威部门翻译的要求;从监管和评审的角度来说,当然由权威机构翻译更好,如行业协会或归口研究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以避免自我翻译的理解偏差。
     CNAS - CL01 -A010: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7.2.1.3当使用英文标准作为检测依据时,除非检洲人员能熟练使用该外文标准,实验室应制定中文作业指导书。


06

非标准方法确认后,实验室要使用非标准方法,是否还需要做方法验证?


答:非标准方法确认的目的是确认方法本身能否使用;验证的目的是实验室有没有能力用。标准方法不是不需要确认,而是确认工作由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完成了,实验室只要验证自己有没有能力开展检测或校准。而对而非标准方法实验室需要自己确认或者请外部专家帮实验室确认这方法本身能否使用。实验室自己确认的可以与验证合并进行,请外部专家确认的,还需要验证自已有没有能力开展检测或者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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