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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

发布日期:2021-10-04 浏览次数: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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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设计条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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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设计条件,任何建设行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对规划设计条件和落实做了明确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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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改革之前规划:建设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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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一般包括规定性(或称限制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1、规定性(限制性)条件,要求规划设计必须遵守,建设单位必须遵守。一般包括:


用地范围


土地性质


开发强度


环境指标中的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交通组织


相邻关系


市政设施


公共设施


“四线”管制


公共安全


2、指导性条件,建设单位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尽可能遵守。一般包括:


人口容量


环境指标中的绿化覆盖率和空地率


环境景观


城市设计

这一项则要依据城市设计导则拟定,在重点地区,如历史保护地段、城市中心区、重要景观地段,城市设计应转化为规定性(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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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设计条件分项和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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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地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用地性质、边界范围、用地面积。


2、开发强度

——具体内容包括:总建筑面积、人口容量、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控制等。


3、建筑退让与间距

——具体内容包括:建筑退让为基础的“四线”(道路红线、城市绿线、河道蓝线、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紫线)建筑限高、建筑间距、日照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人文、自然环境关系的协调。


4、交通组织

——具体内容包括:道路开口位置、交通线路组织、主要出入口、与城市交通设施的衔接、地面和地下停车场、停车库的配置,以及停车位数量和比例。


5、配套设施

——具体内容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市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


6、城市设计

——具体内容包括:建筑形态、尺度、色彩、风貌、景观、绿化,以及公共开放空间和城市雕塑,环境景观等要求。


7、公共安全

——具体内容包括:满足防爆、防洪、抗震、人防、消防等公共安全的要求。


8、环境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水体等,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要求。


9、对外交通

——具体内容包括:符合城市对外交通,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及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技术规定。 


10、其他特殊要求

——具体内容包括:地段内如需保留和保护的建筑和遗迹、古树名木,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以及其他特殊审批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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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设计条件能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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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不得变更

作为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设计条件涉及建设项目开发强度等多项规划指标,一般情况不得变更。


2、确需变更的情况

必须由相关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


3、变更的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 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4、变更必须遵循什么


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基本前提。


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根据规定须上报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经上报批准后方可变更规划条件。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如果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如果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变更确属必要, 应当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首先依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进行修改, 这是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必须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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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涉及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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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类型变更:


规划设计条件变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


建设用地规划变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


建设工程规划变更(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单体相关)。


2、规划变更原则:


凡是具有强制力的内容,不得违反。


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变更程序必须合乎法定程序。


3、规划变更注意事项:


规划变更是一个规划实施的动态过程。


需要变更的内容与规划管控的内容有关。


向谁申请规划变更,与谁来审查与规划内容有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对规划区内的各项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实施管理,其中包含了变更的合法性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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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设计条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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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是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是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规与规划设计条件不得矛盾。


控规主要对地块的以下内容进行管控:


用地使用控制、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


城市设计引导;


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


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的管控;


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管控;


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的控制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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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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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控制主要是: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


绿化率;公建配套项目;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用地边界;


社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


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的路段等等。

任何一项指标申请调整的,都属于控规调整范畴。


2、现今申请修改居多的几项指标是:


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土地用途;调整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审批,规划设计条件随之按程序产生变更。


3、规划设计条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


规划设计条件,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


依据关系:经依法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依据。


空间关系:对拟建项目地块"控制性规划指标"进行变动,称作调整控规,也叫控规调整、规划调整等,土地变性、改变土地用途等也需要调整控规;控规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更。


逻辑关系:控规是在城市建设中直接影响城市形态的规划因素,而规划设计条件是对宗地的规划建设的具体要求,把控规图则具体化落实。


互补关系:控规更多是约束地上的建设行为,而规划设计条件则对包括地下建设在内的行为也会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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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控规须按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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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法定规划最重要的层级,是地块出让的设计条件的基本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建设行为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由地块所属地区、镇人民政府向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上报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和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上位规划。通过总规、控规,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逐步深入的规划设计体系,把城市的发展设想层层传导落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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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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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对“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定位和重点内容的明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2019)87号、2019年8月修正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从这些国家政策文件、标准规范中,可以看出释放的信号:


1、强调体现国家意志的约束性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要落实总体规划。


2、强化规划权威的规划体系


规划一经批复,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


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严禁违规建设。


坚持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严格审批。


各项开发建设活动要符合规划,不能违规进行建设。


3、强调对规划的调整和修改要有严格的限制


严格规划的实施监管,要求管控边界和约束性指标要落地。


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4、清晰了规划层级和内容类型


国土空间规划“五级”,国家级规划侧重战略性,省级规划侧重协调性,市县级和乡镇级规划侧重实施性。


国土空间规划“三类”规划类型(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类强调实施性,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详细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包括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

1、《“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层级和重点》

2、网络综合资料


鉴于目前仍处于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总规、控规并行阶段,这里也将现行土地总规、控规、修规、概念性规划的内容及相互关系列示如下,有利于增强大家对于土地规划的了解:


总体规划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然后到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实是由宏观到微观、由浅到深的过程。


总规、控规、详规、概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规划):


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总规):


总规,全称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当地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简单说就是政府根据未来的发展,对未开发的区域做的总体规划,如下图所示,根据色块的不同,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同。如黄色是居住用地,红色商务金融用地,可看下面详细的图例:



分区规划(分规):


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


以城市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总则:制定详细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详细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详细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详细规划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详细规划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用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修规):


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 


概念性规划(概规):


介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之间的一种新的提法,倾向于勾勒在最佳状态下能达到的理想蓝图。它强调思路的创新性、前瞻性和指导性(未列入规划体系中)。概念性规划在国外比较常见,它不是规划层次系列中的某一层次,而是在任何一个层次均可进行概念规划。


但是,由于概念规划侧重于发展方向和各学科的综合平衡,而不是做出详细的规划设计,因此多出现于城市的、社区的或局部地带的层面和规划范围。与总规相比,概念规划强调内容简化,区分轻重缓急,注重长远效益和整体效益。


概念规划提供的是客观的全局性的发展政策与设想,在微观层面(具体操作层面)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微观层面的内容可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 


规划图中的“七条线”


规划红线 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


七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

“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

“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

“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规划红线


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规划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规划蓝线


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规划黑线


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1、道路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2、河道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

3、绿地规划绿线:一般称绿线,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4、电力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线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5、文物保护规划紫线: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

6、建筑控制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7、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是规划行政部门拟定规划设计文件的法定依据。所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提出控制性和指导性的规划设计条件。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依据。有偿使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是土地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核定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的基本概念

       1.拟订原则

       (1) 严格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

       (2)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

       (3) 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4) 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5) 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6)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7)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8) 现有建成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逐步完善,保护建筑与空间的环境协调。

       (9) 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2.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分为强制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1) 强制性条件一般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或者建筑规模);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

       (2) 指导性条件一般包括: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问题的再讨论

1、加氢站拟选址在消防站(区消防救援大队)旁边,是否有间距要求,是否需要征求消防队意见?

1、征求应急局或安监部门意见。


2、这类项目我们一般是消防安全环保都需要意见


3、查了当时的消防站标准,好像有2个间距要求,50米内不能有加油站,200米内不能有易燃易爆生产存储场所。


4、商务部门有加油加气布点规划,天然气站归住建部门管理,加氢的没有


5、加氢站在经信口管理


6、燃气是住建,加油站是商务,低压燃气管线是住建,高压燃气管线是发改。。太复杂




2、有没有遇到过要求分期的几个工规证 要合并成一个总证的 ?说是分开的证税务清算不了 不知道有没有猫腻

1、严格来讲发几个工规证和分期是两码事,现在很多发几个工规证,但是同时出一个承诺或者说明,所有许可内容都要同时规划核实。


2、房地产项目没有分期报告的,都是一次性核实。


3、合证没有意义,难道就是把数据合在一个表格里方便有关部门计算么?




3、下撬装式一体化燃料加注站,是否需要办理工程规划手续?有些地方定性该类项目不属于建筑物. 构筑物,仅为可移动设备而不用办理。

1、南京市将加油(气)站用地内建设撬装式加油(气)站纳入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处理


2、用地手续该办还得办吧。


3、设备不用办,如果有地下基础,属于构筑物,实在要办就办个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分清楚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概念很重要,请大家在规划博客站内搜索。


5、现在不都在优化营商环境麽,可移动的临时设施都豁免了,建议大家学习厦门、南京的文件,很详细,减轻规划管理人的压力。


6、市政设施类是不是大部分都属于构筑物,比如架空的热力管线大部分是管道本身是设施,但是习惯上也办理工规证,头疼。





4、构筑物规划许可证上写哪些内容啊,建设规模写什么?

1、占地面积


2、举例:围墙总长424米,高2.15米


3、化工开发区,瓶瓶罐罐的很多,不办万一出事都是责任。保险的做法是审批的是罐区,不涉及罐体,因为规划审核时是没有办法审核罐体和罐子内的物质的危险性,罐体和相邻建筑的安全间距。


4、市政类的一般没土地,办不了,最多办理一个选址。


5、河北省市政类取消土地使用证明,只征求权属人意见就行了,建议大家参考学习。





5、工规证的有效期问题

案例1:

2012年6月某企业取得了工规证,合计5栋建筑,同年办理其中3栋的施工许可证,2013年办理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领取了房产证。

2014年3月,甲公司到住建局申请另2栋建筑的施工许可证,这个时候,这个工规证还有效么?

按栋来考虑,算失效了,需要重新领工规证。



案例2:

2015年3月某企业领取了3栋建筑物的工规证,并在同年领取了3栋建筑物的施工许可证,但后因企业原因,3栋建筑均并未实际动土,施工许可证过期了。

2017年5月该企业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这个时候工规证还有效么?

按照工规证后面的施工许可证有效性来判断工规证的有效性。

极端的情况是3栋都领了施工许可证,但是只建了2栋也验收办了产权证,3年后,再来咨询第三栋工规证有效性的时候,按照施工许可有效性和实际是否开工建设来判断。


工规证的有效性和施工许可证与立项批文的一致性还有关联,很多地方都没有这个问题。

 


城市规划对设计的要求-用地、红线

(一)征地界线与用地红线

征地界线就是土地使用者所征用土地的边界线,由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征地界限内的土地并不完全归土地使用者所有,而是包含着一部分城市公共设施用地,例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公共绿地等。

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它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实际可供土地使用者用于建设的区域的边界线。

(二)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由自然资源划定,并在用地条件图中明确标注。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之间的用地均为城市道路用地,不得随意占用。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建造。

(1)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等关系有如下几种:

第一,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连。这是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最常见的一般关系。

第二,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过场地。此时,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屑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场地内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场地的建设使用范围以道路红线为界限。

第三,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分离,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连。这时,场地必须设置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通路的最小宽度除应满足场地的使用功能要求还应满足不小于4mX4m的消防要求,并符合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的要求。

(2)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为:

A.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B.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C.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3)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a)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

5m;

b)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lm,并不应大于3m;

c)3.0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d)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B.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的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

0.50m。

C.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D.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5)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6)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否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道路红线、用地红线、
建筑基地、控制线
建筑基地: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用地红线: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建筑控制线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划定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出的界线;

[提示]
因规划管理的需要,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边界以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及裙房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


“红线”工程人一般都有所耳闻,但红线有哪些要求?其他六种线又是指什么呢?文中概述城市规划七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本文为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道路红线、用地红线


在城市规划中,经常会出现道路红线、用地红线的概念,两者虽名字相似,但其内涵不同。具体分为: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

1.基地内如有上述不同的三条线,那么由道路中心至基地的顺序基本上为: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

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也就是说,基地某一边的某一部分一定有道路红线。

3.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常有可能重合,也可能是不同的规划边线!这两条线之间的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它属城市用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4.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请大家注意:这里指的是“基底”二字)。

两条线之间的用地建设单位可以做为地面停车、绿化等功能使用。





GB50352-2019术语及规定


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有明确的术语和相关的条文要求:

术语:

2.0.6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 用地红线  property line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8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划定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出的界线。

要求: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上空: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

     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3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4.3.4 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4.1 经当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设,属于城市公共交通性质的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城市绿线

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城市蓝线

按照2006年3月1日实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紫线

按照2003年11月15日发布实施《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黑线

关于黑线网上一般的说法指电力走廊,但我没发现确切的文件和出处,而一些地方规定有不同的说法,2个含义都引用如下:

 说法1: 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关于燃气管道与电力的间距是很多朋友关心的内容,下面链接为本公众号早期整理的相关规定,大家可以点击查看参考(部分规范请对照更新后版本)

天然气管道与电力电缆间距相关规定

    说法2: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7号(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黑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黑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

  铁路包括高速铁路、一级铁路、二级铁路、三级铁路、四级铁路,高速铁路现指城际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型轨道等公共客运系统。

关于与铁路等间距,网站有文章“城市燃气设施与公路及铁路安全间距的探讨”可以点击查看,可以对公众号回复关键字安全间距的探讨”搜索。




橙线

可能很多地方都只有城市规划五线,所以没有城市橙线,关于橙先居然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来自百度百科,不知道是出自哪里。

城市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

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他安委会认定须进行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第二种,看到很多转载文章,也不知道什么出处。

城市橙线:是指铁路和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第三种,出自好几个省份及城市的橙线管理办法,比如山东(山东省城市橙线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5月1日起试行)、郑州等,估计比较靠谱。

城市橙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和公共利益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公益性公共设施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居住小区中独立设置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黄线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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