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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实验室|给排水、电气建筑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22-03-11 浏览次数:1378


本文选自《医学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编号 T/CAME 15-2020

2020-06-03 发布     2020-06-30实施


医学实验室应根据其属性、内容、服务对象等,在设计开始前,确定其规模、预算、开展的业务范围、相关设备清单,以编制详细的设计任务书。医学实验室分为检验科、病理科、输血科等。 以往检验科的建设设计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人力物力资源浪费较大、缺乏建设规范标准等。现介绍医学实验室的给排水、电气建筑规范,为大家在医学实验室基础建设中提供一些参考。


以下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医学检验科、病理科、输血科的医学实验室,不适用于影像学实验室、采血室、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实验动物设施。


《医学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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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实验室应设置洗手装置,并宜设置在靠近实验室的出口处,洗手装置宜采用非手动开关,并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7.1.2 手工检验使用的实验水池应根据专业要求合理设置,宜至少设置两个水池分别用于清洁、污洗,水池深度不宜小于200mm,以防止外溅。

7.1.3 实验室内部的给排水管道宜暗装敷设。

7.1.4 给排水管道穿越实验室的墙壁、楼板时应加设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无法设置套管的部位也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7.2 给水

7.2.1 实验室的给水水量和水压应根据具体要求确定,且分别设置独立的给水系统,进入实验室的给水总管应设置水表、压力表,每一给水支路应单独设置阀门。

7.2.2当实验用水盆水嘴的工作压力大于0.02MPa,急救冲洗水嘴的工作压力大于0.01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7.2.3 给水管与卫生器具及实验设备的连接应有空气隔断或倒流防止器,不应直接连接,空气隔断或倒流防止器应安装在易于检修、更换的位置。

7.2.4 给水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铜管、塑料管,管道配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应的材料。管道的连接方式应该可靠,吊顶内安装的给水管道和管件,应选用不生锈、耐腐蚀和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和管件。

7.2.5 当实验室内部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储热设备供热水时的水温宜为60℃;设置循环系统供热水时水温不宜低于50℃。

7.2.6 实验用水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水处理设备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供水管路材质应防腐、防锈,宜选用不锈钢材质及相应管件。

2 水处理设备的能力,宜按照每小时最大用水量的1.5倍选型。

3 管路应设计为循环回路,尽可能减少拐弯,以防止微生物滋生繁殖降低水质。

4 应对水质进行监测,确保电阻率大于1 MΩ.cm,当电阻率小于10 MΩ.cm 时应报警。

7.3 排水

7.3.1 实验污水、生活污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实验污水系统应根据实验排出废水的性质、污染物浓度及水量等特点来确定处理措施,确保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系统。

7.3.2 对于剧毒和强腐蚀性的污水应单独收集,综合处理并满足排放标准后排放或回收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规定。

7.3.3 实验室内部的排水设备和洁具,应在其排水口的下面设有高度不小于50mm、不大于100mm的存水弯。

7.3.4 当实验室内设置洁净室时,洁净区内不宜设置地漏,当确需设置时应采用有防污染措施的专用密封地漏,且不应采用钟罩式和机械密封的地漏。

7.3.5 实验设备和设施的排水管宜采用间接排水,且间接排水下部要有水封。

7.3.6 实验用水设备均应设置相应的排水管,宜设置单独的排水管道,应满足短时间大量排放水的要求。

7.3.7 雨水斗和雨水管道不应设在实验室内。

7.3.8 排水管道应采用不易生锈、耐腐蚀的管材,可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塑料管等。


《医学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电气

8.1 配电

8.1.1 实验室应保证用电的可靠性,用电负荷等级、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的有关规定。

8.1.2 配电总功率宜为设计功率的1.5-2倍,以便增加仪器设备时保证供电。

8.1.3 设置不间断电源(UPS)时,其工作时间不宜小于30min,能实现在线切换。

8.1.4 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专用配电箱,应具备发生火灾时消防联动切断电源的功能。

8.1.5 实验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固定电源插座,重要设备应单独回路配电,且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8.1.6 低温冰箱、高温高压消毒锅、纯水机等有特殊用电要求的设备,宜单独设置配电箱。

8.1.7 医学实验室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接地型式宜为TN-S或TN-C-S。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

2 应有独立的有效接地系统,接地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不应有过载运转现象。

8.2 照明

8.2.1 实验室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8.2.2 实验室应采用高显色照明光源,显色指数应大于或等于80,宜选用合格的LED新光源和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三基色荧光灯。

8.2.3 当实验室设置紫外线消毒灯具时,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消毒区域之外,控制开关的面板形式或颜色宜区别于普通照明开关,安装高度距地1.8m防止误操作。

8.2.4 实验室实验区照度不宜低于300lx,辅助区的照度不宜低于200lx,办公生活区照度应符合人员工作要求。

8.3自动控制

8.3.1 环境自动控制系统应根据区域需求,具有压力梯度、温湿度、连锁控制、报警等参数的历史数据存储显示功能,系统应预留接口。

8.3.2 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保证各房间之间压差的稳定。

8.3.3 当空调机组设置电加热装置时,应设置送风机连锁检测装置,并在电加热段设置监测温度的传感器,有风信号及温度信号应与电加热连锁。

8.3.4 送风和排风系统应可靠连锁。

8.3.5 空调通风设备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应急手动应有优先控制权,且应具备硬件连锁功能。

8.3.6 通风空调设备有冗余备用时,当正常工作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设备。

8.4安全防范

8.4.1 实验室有条件时,宜安装可视门禁系统。

8.4.2 实验室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具备与上一级管理联网功能,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有关规定。

8.4.3 实验室宜设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手动报警按钮或其它防侵入探测装置,并应与视频监视摄像机联动。

8.4.4 数字监视设备宜有足够的分辨率,影像存储介质宜有足够的数据存储容量。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除特殊规定外,应不少于30天。

8.5网络通讯

8.5.1 实验室应设置内网和外网,核心交换机应采用1+1冗余设置。

8.5.2 实验室应设置适宜的通讯设施。

8.5.3 实验室时钟系统宜具有校时功能。 

《医学实验室技术规范》检测和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医学实验室作为分项工程,应与大楼主体工程验收分别实施。如无特别说明,本章后续条文及附录A中的工程验收均指医学实验室分项工程验收。

9.1.2 实验室工程验收是实验室启用的基础。对于静压差、洁净度等环境参数有严格要求的实验室在工程验收前,应首先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检部门进行工程检测,并应在施工单位对整个工程进行调试后进行。

9.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实验室进行工程检测:

1 竣工后,投人使用前。

2 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投入使用。

3 进行大修或更换高效过滤器后。

4 一年一度的常规检测。

9.1.4 有生物安全柜的实验室,首先应进行生物安全柜的现场检测,确认性能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实验室工程检测。

9.2 工程检测

9.2.1 实验室工程检测应以空态或静态为准,任何检测结果都应注明状态。

9.2.2 实验室工程检测应在所有功能用房门关闭、通风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的状态下进行。

9.2.3 实验室工程检测项目包括送风量、新风量、静压差、气流流向、含尘浓度、温度、相对湿度、噪声、照度、细菌浓度,适用时还应进行送风、排风高效过滤器完整性检测。

9.2.4 实验室送风量、新风量、静压差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余项目检测,且细菌浓度为最后检测项目。

9.2.5 不应以空气洁净度级别或细菌浓度的单个项目代替整个工程检测项目,不应以工程的调试结果代替工程检测结果。

9.2.6 实验室工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

9.2.7 实验室投入使用后,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定期例行的常规检测,检测周期不宜超过一年。

9.3 工程验收

9.3.1 工程验收时应进行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工程检测报告等文件审查。

9.3.2 工程验收时应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工程项目检查,可在设计、运行、安装各阶段之后或工程检测之前进行。

9.3.3 工程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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